114年度訴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互暢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16日114年度訴字第63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9,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