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楊濟豪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亞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冠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元,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
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核定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
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