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748號
上 訴 人 黃淑萍
一、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捌仟元(見上訴人之民國114年8月12日〈更正後〉上訴理由書),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
二、另上訴人尚未提出「民國114年7月9日上訴理由書(含證物)」、「民國114年8月12日〈更正後〉上訴理由書」之
繕本,亦應一併補正,俾依法送達
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