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7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朱大維
被 告 大塊企業有限公司
兼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本件
裁判費有溢收情事,聲請退還等語。查,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83,365元本金及如
起訴狀附表二所示利息、
違約金,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130元。而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15日向本院繳納
裁判費8,260元外,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
可佐。是原告確實有
溢繳130元之情事,揆之
首揭規定,原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將
溢繳之130元返還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