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812號
原 告 AE000-B11307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亦修、皇池溫泉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 年度附民字第11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
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而此關於起訴程式之規定,依
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
準用之。
二、查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事實理由欄僅載明:「詳如起訴書(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等語,
惟該起訴狀並未檢附
所稱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亦未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二人賠償所依據之法條或
法律關係
暨其原因事實),其起訴程式
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