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916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鎂克斯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兼 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為
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
訴之聲明及所主張事實理由如附件民事
起訴狀及聲請更正狀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
。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車輛
租賃契約書、郵局
存證信函影本等件附卷
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加以否認或爭執,本院審酌
前揭書證,認原告之主張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車輛租賃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