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932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羅鉅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計算式:本金896212元+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利息35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玖佰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
參照),扣除前繳裁判費玖仟捌佰元,原告尚應補繳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