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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8號
原      告  潘宜君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郭瀞憶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就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提出診斷證明書為據請假,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