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受 安 置人 甲女 (個人資料詳卷)
丙男 (個人資料詳卷)
一、受安置人甲女自民國114年6月17日起繼續安置3個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安置人甲女之母親乙女於懷孕
期間持續接觸毒品,使甲女甫出生即驗出毒品鴉片陽性反應及有明顯戒斷症候群,嚴重影響甲女之人身安全及身體健康
,聲請人乃於民國113年6月14日下午3時45分將甲女予以緊急安置,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安置至114年6月16日。茲因甲女之父母目前行方不明,且無其他親屬資源可提供甲女妥善保護及照顧,為維護甲女之人身安全與發展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繼續安置甲女3個月。二、兒童及少年未受
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此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57條第2項所明定。
三、聲請人主張
前揭事實,
業據提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延長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36號繼續安置裁定、戶籍資料、受安置人照片及檢驗報告
為憑。本院考量甲女轉換至
中長期安置機構後,受照顧及發展狀況穩定,整體適應情形無異,且甲女於114年3月31日抽血檢驗結果已未檢測到C型肝炎病毒,由乙女垂直感染之抗體量亦已被大幅代謝,受照顧狀況應屬良好(本院卷第18至19、27至28頁);又乙女、丙男均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乙女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均發布通緝,迄未緝獲(本院卷第38至39頁),丙男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緝獲歸案後,於114年6月4日入監執行(本院卷第43、47頁),且聲請人自113年8月15日起聯繫、協尋乙女及丙男均無所獲,已於114年5月27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告發乙女、丙男遺棄(本院卷第19、38、45頁),
足認乙女、丙男均無法提供甲女適當之養育、照顧;佐以本院於114年6月30日通知丙男對於本件聲請表示意見,迄未見丙男回覆(本院卷第51至55頁),復無合宜親屬照顧資源(本院卷第18頁),自有繼續安置甲女之必要
,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