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黃慧萍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
裁判費伍萬參仟肆佰伍拾捌元,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次按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
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
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0萬82元(如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5號裁定),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375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上訴,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上訴人應暫繳之裁判費為5萬3,45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