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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勞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蕭順文  

被  上訴人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永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既於收受裁定後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柯玟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