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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鈺鵬  


上  訴  人  吳昭子  



被  上訴人  徐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由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14年10月28日、同年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