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吳秀謹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買賣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0萬9,795元(計算式:650萬元+自113年12月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月15日止之利息9,794.52元=650萬9,7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1萬6,500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