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被 告 麥燦文
慕少萍
麥峻愷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於起訴時未繳納全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21日送達原告指定之
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26頁)。而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38-48頁)。
揆諸上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