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原 告 何祥瑀
被 告 泓芯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足額
裁判費。
按確認
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應以請求確認人就該
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是依上說明,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即應以其主張之所有債權總額,即計算至起訴前已確定之本金、利息及費用定之。而經計算結果,原告起訴前已確定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肆拾捌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壹仟壹佰肆拾捌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參萬壹仟陸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拾貳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後,原告尚應補繳伍仟玖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