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力獅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奇裕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6,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