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承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6萬6,877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合計為18,266,87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萬6,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