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原 告 雲商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魏可威
陳政良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
二、
經查,本件原告係依
兩造間供應商合作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被告給付貨款。依兩造間簽訂之第15條第4項約定「雙方同意因本合約所生之糾紛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73頁),足見兩造就系爭契約涉訟,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再參以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
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
法律關係,依
前揭說明,
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