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抗 告 人 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張福泰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