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輔宸有限公司
被 告 曾馨儀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18日寄存送達予原告,並於113年9月28日發生效力,
惟原告
迄今仍未繳納,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納狀況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足憑,依
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