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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原      告  游榮聰  
            游博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被      告  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福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契約法律關係存在、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備位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並禁止被告為建造行為等事件,而被告之主營業所在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原告復未主張有何合意管轄之約定或特別審判籍規定之用,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