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原 告 游榮聰
游博熙
共 同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被 告 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請求確認
兩造間之契約
法律關係存在、
所有權移轉登記
請求權存在,備位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契約
法律關係不存在、並禁止
被告為建造行為等事件,而被告之主營業所在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其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原告復未主張有何
合意管轄之約定或
特別審判籍規定之
適用,依
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