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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余俊義  
訴訟代理人  曾明秀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                           0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返還超額受償之不當得利,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535萬6450元(385萬1181元+150萬5269元)及利息、滯納金等語。原告起訴時被告營業所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有公司基本資料可佐(見本院卷第200頁),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