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原 告 廖錦鳳即廖珮彤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