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趙守文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周賢勳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其
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
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
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
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上訴聲明,上訴人如未遵期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請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自行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