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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趙守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賢勳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上訴人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請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自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併予敘明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念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