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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原      告  林明輝即林榮昌之繼承

            林惠玲即林榮昌之繼承人  

            林明燦即林榮昌之繼承人  

            林明煌即林榮昌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宜律師         
被      告  詹昌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