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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林明燦即林榮昌之繼承人
林明煌即林榮昌之繼承人
共 同 被 告 詹昌龍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 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依 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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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