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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毓貞  
被      告  華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珮維  


被      告  施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