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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      告  樓濟民  

            高玉玲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瑤芬  

被      告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訴訟代理人  張書麟  
            許晶  
            余天琦律師
            謝亞彤律師
            馮基源律師
            熊全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6日1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