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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吳沛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238-8
371
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6240-6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