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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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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一山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建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