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5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17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