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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奮  
代  理  人  劉宇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行 吳曉文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內湖分公司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58,722元
CG0000000
11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