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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0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世樺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芳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清泉電熱處理工業有限公司陳旭陽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世樺企業社
299,222元
QN6114816
113年10月15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