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邱叙元
代  理  人  吳元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23666-9
1
1,000
股票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23667-0
1
1,000
股票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23668-2
1
1,000
股票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27777-5
1
1,000
股票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27778-7
1
1,000
合計
5
5,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