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邱叙元
代 理 人 吳元元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如
附表所示之
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7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