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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白翊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德旺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潘如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白翊汎
500,000元
1539518
11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