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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黃廣進即泉盛企業社


代  理  人  黃雅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紫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或到期日
1
全陸股份有限公司
姜滄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科園區分公司
泉盛企業社
164,900元
RA1204366

11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