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葉冠宏
複代理 人 吳怡蓁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龍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龍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龍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