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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4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曾尊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汎宇電商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