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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4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聯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𤧻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23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上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陳秀霞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聯富企業有限公司
119,753元
KK0761548
11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