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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4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陳秀好(即陳芸華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曹馨方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佩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