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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4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陳明達即林素菊之繼承人

            陳俞樺即林素菊之繼承人

            陳俞儒即林素菊之繼承人

            陳詩涵即林素菊之繼承人

共同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5ND0013988-1
1000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46737-3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