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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49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尚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一平  
代  理  人  陳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91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正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族分公司 
臺北榮民總醫院
25,000元
AZ6630247
11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