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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5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季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聲請人為最後執票人,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期日
1
德必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張世忠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89,250元
TM0290994
11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