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溫婉君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4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