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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5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劉月琴  
代  理  人  陳柏元  


聲請人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主文第1項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