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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6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寶崴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平  
代  理  人  連佑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01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寶崴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蔡國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曾詩惠
38,000元
MJ6255448
113年10月1日
2
寶崴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蔡國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曾詩惠
38,000元
MJ6255449
113年11月1日
3
寶崴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蔡國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曾詩惠
38,000元
MJ6255450
113年12月1日
4
寶崴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蔡國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曾詩惠
38,000元
MJ6255451
114年1月1日
5
寶崴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蔡國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曾詩惠
38,000元
MJ6255452
114年2月1日
6
寶崴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蔡國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曾詩惠
38,000元
MJ6255453
114年3月1日
7
寶崴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蔡國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曾詩惠
38,000元
MJ6255454
114年4月1日
8
寶崴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蔡國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曾詩惠
38,000元
MJ6255455
114年5月1日
9
寶崴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蔡國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曾詩惠
38,000元
MJ6255456
1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