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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全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字第5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紹群  

相  對  人  黃昌億即群益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本院(即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94號),而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