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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全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字第7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朱大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凱光電有限公司、孔士羽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115年度訴字第659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均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僅於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
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銀行授信額度契約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資料、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產品利率查詢資料等件,固足以釋明其假扣押之請求。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僅空言陳稱:相對人債務龐大,若不即時實施假扣押,而任其處分資產或遭拍賣,聲請人之債權必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情,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予以釋明,是首揭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