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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全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幼龍  
聲  請  人  保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壬發  
共同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廖培穎律師
相  對  人  陳夢彬  
上列當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所為之一一四年度全字第一五七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本文所示,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債務人以114年度全字第157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