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保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廖培穎律師
相 對 人 陳夢彬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所為之一一四年度全字第一五七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本文所示,於假處分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人即
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以114年度全字第157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
無訛。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