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執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林依萱
相 對 人 動態國際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互聯國際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民國115年2月9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關於「資方(即
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
聲請人)預告工資、
資遣費、民國114年10月份工資新臺幣4萬元及民國114年11月份工資,共計新臺幣7萬元。」之內容,
除相對人業已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萬元外,其餘部分准予強制執行。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原名互聯國際購物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5年4月27日更名為動態國際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亦由李依玲變更為林佳歆,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司資料查詢服務在卷
可憑,先予敘明。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調解,於民國115年2月9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萬元,
惟相對人嗣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四、
經查,聲請人主張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為證,應足認定
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
又相對人已於115年3月17日給付聲請人2萬元,有上開存摺內頁明細可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就調解內容中除相對人業已給付2萬元外,其餘部分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已給付之2萬元部分,不得再准予強制執行,應予駁回。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