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執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楊孟龍
相 對 人 唄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民國115年5月15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三、調解方案:……1、勞資雙方同意就
本案爭議事項(115年1月1日至115年3月6日在職
期間所積欠薪資、獎金、加班費、
資遣費、特休折現、年薪須以14個月計算等)共以新臺幣(下同)129,761元整達成調解;資方將前述調解金額分6期給付,第一期115年6月26日給付21,703元、第二期115年7月27日給付21,672元、第三期115年8月26日給付21,642元、第四期115年9月28日給付21,611元、第五期115年10月26日給付21,581元、第六期115年11月26日給付21,552元,每期均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5年5月15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分6期給付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並應匯入伊原領薪資帳戶,且1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
惟相對人
迄均未給付
等情。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
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
暨內頁等件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其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